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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易拉宝摆放针锋相对
以下为迅雷罗为民宣布的“十问”内容:
一问搜狐:以版权裁判自居,何以“越俎代庖”?
以搜狐为首的“反盗版联盟”指天画地,说东道西,将起诉内容当作判决结果加以大肆宣传,有意误导舆论,俨然一副版权裁判的嘴脸。我们不禁要问:是否侵权自有法律公断,本无须他人置喙,搜狐何以越俎代庖?
很显然,搜狐是属于产业链中的“发行渠道”,那么发行渠道应该做些什么呢?当然是优化发行渠道:一方面为上游版权商提供覆盖范围更广、推送能力更强,收益方式更多的发行平台,同时保证下游用户能够享受到服务更好,内容更流畅、清晰的视频产品。版权维权当然是其权利,更是版权商的权利。其正途应该是积极配合版权商进行维权,而时下这种不惜采用不购买内容版权而直接购买维权权利甚至将维权权利以风险承包的方式交予以牟利为驱动的律所进行批量起诉的方式早已使诉讼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态度,只能被行业所不齿。如此浮躁地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版权大棒一挥,天下尽归于我,无异痴人说梦,到头来也只能是竹篮打水。
我们要真正的影视作品版权方才是内容的版权主体。版权诉讼事件中,法院才是裁判。
二问搜狐:使用双重标准,怎能“州官放火”?
搜狐CEO张朝阳曾经多次对媒体提到:“优酷、酷6等网站盗版性质太恶劣!”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搜狐旗下的搜狗搜索是怎样将被他们斥为“恶劣的盗版商”的视频内容放在视频搜索的头条,并罔顾自己经常挥舞的“明知、应知”法条口号,而进行大规模的推广传播的呢?
事实胜于雄辩,不难看出搜狗对流量的迷恋导致了它对大量盗版内容链接的视而不见,肆意传播!更有甚者,张朝阳曾抨击“避风港”原则是对盗版商的保护,而搜狐在过往针对搜狗搜索的多个诉讼案中都以“避风港”原则进行了抗辩。我们不禁又要问:难道“避风港”原则是其一家所独享?搜狐“只许州官放火、不让百姓点灯”的双重标准着实令我们不解!
三问搜狐:联盟成员相互起诉,莫非“监守自盗”?
大家可能还记得,08年“网尚起诉搜狐盗播《蝴蝶飞》”的新闻还言犹在耳,忽然大家又一同坐进了“反盗版联盟”的大船扬帆起航了。我们不禁要问:盟友之间竟然也出现互殴,莫非“监守自盗”?
其实非也,不过是利益一致了,目的一致了,就变成“同志”了!就可以既往不咎了。所谓双重标准、一致对外也许就是这个联盟的实质吧。这样的“联盟”我们还期望由他们来净化版权环境,推动产业发展吗?无独有偶,搜狐对于另一个重要盟友优朋普乐的被判定121万巨额赔款的盗版行为也采取了选择性失明的态度。这个被业界称为“视频盗版侵权第一大案”的始作俑者仍然堂而皇之地坐在“反盗版联盟”的第二把交椅上。
四问搜狐:自身劣迹斑斑,为何“贼喊捉贼”?
盟友们问题多多,搜狐自身如何呢?我们来为搜狐做一下里程碑式的回顾:
1. 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搜狐公司在影片《黄石的孩子》上映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在其网站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电影《黄石的孩子》的网络在线观看服务。2008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侵权并赔偿近万元。
2. 2006年底,二十世纪福克斯、华纳兄弟、新线、哥伦比亚、环球等美国五大电影生产企业诉搜狐网频道提供影片包月下载,其中包括五家公司的《指环王》、《哈里波特3》、《十一罗汉》等十部“大片”。五家公司将搜狐网告上法庭,总计索赔500万元并要求搜狐网登报致歉。法院经审理认,判令搜狐公司赔偿五公司共计100余万元,并责令搜狐在其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
3. 4月7日,索尼BMG香港公司等唱片公司向大陆法院提告指控百度(企业库 论坛)和搜狐(企业库 论坛)旗下的搜狗两家网络公司,称其提供的非法下载音乐涉及侵权,法院已同意进行审理,使得多家中国公司恐将面临庞大的损失索赔。 唱片界向百度索赔900万美元,向搜狗索赔750万美元。
五问搜狐:不思版权内容建设,怎能“舍本求末”?
“反盗版联盟”大张旗鼓地指责竞争对手“疯狂盗版,零成本竞争”。那么我们来看看他们在版权方面的投入情况对比竞争对手的状况。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究竟:
从影视内容数量级别看:迅雷的版权影视内容是搜狐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