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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北京某公司受美国一家生产商委托,在中国代销其产品。北京公司为了扩大销售范围,加大产品宣传力度,用该产品商标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域名并得通过。美国公司在申请域名时发现北京公司已经在先申请,便以其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投诉至北京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要求撤销北京公司域名。
律师接受北京公司委托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了北京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认为其不具有恶意。在与对方律师充分交流及争辩过程中,双方化敌为友,决定共同使用此域名,美国公司同时补偿北京公司一定经济损失。